“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很难懂?一文详解!(附案例)米兰体育- 米兰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
2025-10-01米兰体育,米兰体育官方网站,米兰体育APP下载
要求项目收益优先返还基金投资者所有投入本金,超额收益部分按照协议约定在GP和LP之间分配
按项目分配模式指不要求所有投资成本回收后再进行分配,可就基金每个投资项目退出的投资收益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若符合约定条件,GP可在该项目退出收益中收取超额收益。
门槛收益率等同于优先收益率,一般是LP与GP之间自由协商约定的一个固定值,在6%-12%之间,通常为8%左右。
设置了门槛收益率的私募基金,在向全体基金投资者返还投资本金后,按照约定好的门槛收益率计算门槛收益。计算公式为:门槛收益=投资本金×门槛收益率。
超额收益是扣除了门槛收益后的剩余收益。一般而言,超额收益中的20%将分配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剩下的80%将按照投资人各自所占比例进行分配。这一机制意在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获取更高的收益。俗称“二八模式”。
是指在向基金投资者分配投资本金及门槛收益之后,将剩余收益先行向基金管理人分配,直至达到门槛收益与当前“追赶”金额之和的既定比例,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这个比例通常20%。
在实际操作中,追赶机制设置的目的主要在于激励基金管理人,因为即便私募股权有限合伙协议中设置了追赶机制,但只有当基金项目的净收益达到LP的门槛收益时,GP才有权分获得这部分的业绩提成。
若基金投资者实际获得的收益率低于门槛收益率,或收益分配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需将已经分得的部分或全部业绩报酬返还至基金资产,并分配给基金投资者。
(1)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从投资项目中获得的所有累计收益分配总额达到截至分配时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
(2)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依照上述第(1)项所回收的合伙人实缴出资,获得6%的年均收益率;
(3)若可分配收入在满足上述第(2)项分配后仍有余额,则剩余金额的80%及20%应分别分配给全体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就剩余金额中的80%,由全体有限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剩余收益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剩余收益的80%在所有合伙人(有的限定在“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1)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出资;(2)普通合伙人按出资额取回出资;
(3)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收益;(4)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收益;
(5)本合伙企业收益率超过了6%/年时,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基金总收益的20%提取收益分成,剩余80%的收益由所有合伙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2)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直至各有限合伙人之实缴资本实现8%的年化单利;
(3)弥补普通合伙人回报,直至普通合伙人本轮分配取得的金额合计达到优先回报/80%×20%的金额;
(1)首先归还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2)如有余额,归还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
(3)如有余额,继续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收到的分配金额按其在本有限合伙的实缴出资额计算的年平均单利收益率达到8%;
(4)如有余额,继续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到的分配金额按其在本有限合伙的实缴出资额计算的年平均单利收益率达到8%;
(5)如有余额,向普通合伙人分配业绩报酬,直至普通合伙人所获业绩报酬额达到本条第(3)项与第(4)项中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与普通合伙人优先回报之和的25%;
(6)如有余额,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按有限合伙人80%、普通合伙人20%的比例分配。
(1)返还各有限合伙人在本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成本;(2)返还普通合伙人在本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成本;(3)向有限合伙人支付8%的门槛收益;(4)向普通合伙人支付8%的门槛收益;
(5)超额收益分配:内部收益率未实现15%的,则超额收益的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其余80%向有限合伙人分配;
内部收益率超过15%的,就内部收益率15%以内的超额收益首先在支付完毕前款金额后,超过内部收益率15%后的剩余收益的3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其余70%向有限合伙人分配。
(6)普通合伙人根据本条第(5)款所获得收益的20%及其孳息应留存在合伙企业账户,用以保证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按照本协议“回拨机制”的约定履行回拨支付义务。
在普通合伙人已经依据本协议“回拨机制”履行完毕回拨支付义务(如适用)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由合伙企业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账户。
(1)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直至收回其实缴出资本金;(2)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至收回其实缴出资本金;
(3)超额收益(根据(1)、(2)分配完成后后续分配的累计金额)的94%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超额收益的6%分配给普通合伙人作为业绩报酬;
(4)在本基金最终清算时:(a)若有限合伙人的年化收益率大于或等于8%(单利),则普通合伙人针对全部超额收益按照6%提取业绩报酬;
(b)若有限合伙人的年化收益率小于8%(单利),则普通合伙人不收取任何业绩报酬。
普通合伙人退还已提取的业绩报酬,并向各有限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如退还以后使得有限合伙人的年化收益率大于或者等于8%(单利),普通合伙人也不再提取业绩报酬。
(1)先返还优先级LP本金;(2)优先级LP本金收回后,继续对该类LP分配出资额50%的投资收益;
(5)上述分配完毕后,如有剩余投资收益,优先级别、劣后级LP和GP分别按30%、45%、25%分配。
如果私募基金属于合伙企业型,其收益分配应遵守《中华人民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如果为公司型私募基金,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利分配的相关规定:
例如“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如果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因为不属于民事主体,寄生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中,所以其收益分配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更难确定。杨春宝律师私募团队持续为您精选优质法律实务文章。
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作为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其收益分配应当遵守股利分配相关规定,而其他投资人的收益应以何种方式进行会计计量以及应适用何种规定进行纳税,均有待探讨。
(1)投资者享有8%的门槛收益率;(2)设追赶机制;(3)对超额收益进行二八分配。
投资者门槛收益=投资本金*门槛收益率=10*8%=0.8亿;本轮分配完门槛收益后剩余可分配收益=10-0.8=9.2亿;
基金管理人可分配金额=(门槛收益+基金管理人可分配金额)*基金管理人分配比例=(0.8+基金管理人可分配金额)*20%;
计算得出基金管理人可分配金额=0.2亿;本轮分配完后剩余可分配收益=9.2-0.2=9亿;
管理人可分配金额=9*20%=1.8亿投资者可分配金额=9*80%=7.2亿;最后,投资者获得总分配金额10+0.8+7.2=18亿,管理人获得总分配金额0.2+1.8=2亿。
收益分配是私募基金核心要素之一,如何通过设计合理的收益分配模式来有效保护LP利益和充分激励GP,一直是私募基金实务中的难点。
对于GP和LP而言,需要重点考量双方利益的一致性和潜在的利益冲突,针对LP、GP各自的特点来设计相适应的收益分配模式。
尤其是重点关注前述提到的超额收益机制、追赶机制、回拨机制等核心要素,进而在有效保护LP与充分激励GP之间实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