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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部分前言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三、易方达恒生港股通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七、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是指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根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
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结算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日(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
本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
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发生上述第1、2、3、4、5、6、9、10、11、12、13、14、15项情形且基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发生除上述第7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十二、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
十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及转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
(8)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创业板、
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
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
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
控制在3%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此外,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
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市值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
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
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
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出借证券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
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
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7)、(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恒生港股通汽车主题指数收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作
为投资目标,在投资中将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
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1)本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
报酬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0元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累计报酬率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在开始办理基金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股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及转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
(8)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1)本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
报酬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0元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累计报酬率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节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
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五节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创业板、
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市值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
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
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
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出借证券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
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
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7)、(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第六节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第七节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第九节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签订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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